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,包括住房、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,屬于(集體)建設用地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典》規(guī)定,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,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。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、行使和轉讓,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村民李某申請到一塊宅基地并通過建房審批。李某與城鎮(zhèn)居民王某簽訂合同,由王某在該宅基地上自建房屋,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費。后因舊村改造,該房屋被拆遷并賠償了一套拆遷安置房。李某訴至,要求確認合同無效,并要求王某返還拆遷后所得安置房。農村自建房
我國禁止城鎮(zhèn)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。法律規(guī)定,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,個人只有使用權,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、出租。實施村鎮(zhèn)規(guī)劃進行舊村、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,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。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,城鎮(zhèn)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、農民住宅或“小產權房”。認為,李某和王某簽訂的協(xié)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而無效,宅基地使用權仍歸村民李某。根據“房地不分離”原則,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個主體所有,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權人,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。因此,李某可以獲得拆遷安置房,而王某僅是房屋出資者,并非房屋所有權人,無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。農村自建房